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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委于2025年5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潘丽萍、何月婷、孙小兰与你单位关于解除、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(连劳人仲案字〔2025〕51号)该案现已审理终结,本委于2025年8月13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:一、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潘丽萍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工资4873.99元;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26051元;经济补偿金4200元。以上三项合计35124.99元。二、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申请人何月婷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工资3695元;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20900元;经济补偿金2300元。以上三项合计26895元。三、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孙小兰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工资2995元;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15445.97元;经济补偿金2000元。以上三项合计20440.97元。四、驳回申请人潘丽萍其他仲裁请求。根据《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,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裁决书,自发出公告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。本裁决非终局裁决,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期满不起诉的,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。
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,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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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
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